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男子性交易照样定“卖淫”

  近日,警方突袭了北京朝阳区某歌舞厅,现场查获98名男性陪侍。这些男陪侍身材高大,东北人居多,年龄集中在20岁至22岁之间。常客多为时髦女性。目前该歌舞厅已被责令停业,组织色情表演的“男妈咪”袁某、跳脱衣舞的梁某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通常,出卖色相或卖淫者多为女性,对于男陪侍提供性服务如何处罚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嫖娼”有没有性别规定呢?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处罚“卖淫” 不分男女
  警方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指的“卖淫嫖娼”不界定性别,只要是和金钱挂钩提供性服务,无论男女都可以套用该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67条、第69条均对“卖淫嫖娼”行为有所规定。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从警方法制部门了解到,早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前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就对卖淫嫖娼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处罚条例”升级到“处罚法”后,字面上对“卖淫嫖娼”均没有规定性别。
  据悉,为避免民警执法时出现偏差,公安部曾出台过法律解释,对法条中可能引起误解的规定均作了细化说明,其中对卖淫一项的解释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性或异性在收取一定金钱财物后提供性服务视为卖淫。”这里所指的“同性异性”不仅指女性卖淫,也包括男性卖淫,甚至同性之间如果有这种与金钱挂钩的色情服务也可视作卖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警方介绍,介绍卖淫的“妈咪”同样不限定男女。

  警方执法有难点 不抓现行难定责
  据警方介绍,对于提供色情服务的“先生”和“小姐”一样,警方存在着执法取证难的困扰。目前能认定违法的只有卖淫嫖娼中的男女主动承认或双方金钱交易时被抓现行,否则双方如果一口咬定是无金钱往来的“你情我愿”,就很难定责。法条中规定的拘留、罚款必须有证据支撑。
  以男陪侍为例,如果只是在包间里喝酒唱歌而没有进行色情表演,警方就很难追究其责任。
  据《法制晚报》